环境技术咨询是针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行为(包括立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模式计算、类比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的技术方法与制度。
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等。
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另外,环境技术咨询中还包括: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需要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主要以下几类: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2:声环境功能的划分
该标准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1)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2)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空气监测站的选点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1) 区域站主要监测区域性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变化趋势,选择站点要具有区域代表性。
区域子站不能受当地城市、城镇污染物的直接影响。
(2) 具有可操作性, 具备通讯、电力和基本道路条件。
(3) 不能靠近主要道路、炉、窑和锅炉烟肉等局地污染源。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不能有
高大建筑物。
(4) 监测点采样口周边环境开阔,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
(5) 监测点地质条件应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土地坍塌、空洞现象,
不在地势低洼、容易积水的位置。
(6) 监则点应在地处相对安全和有保障的地方,最好选在有人看管的农场或农机所附近,
或是农村水利、电力基础建设设施附近。
(7 ) 监则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波干扰,周围容易获得稳定可靠的电源供给,电话线路
容易安装和检修。若选用无线通讯方式,为保证通讯畅通,架设天线应注意地形对通讯信号的影响。
(8) 为了方便进出监测点位进行维护,应有便于出入监测点位的道路,监测站不能过于
偏远,也不能为了交通方便,离城市太近。
(9) 区域站站点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源地不受破坏,一般在饮用水取水口集水范围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一般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其工作内容主要与环评相对应。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6: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中“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中“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有关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建立,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国家环保部要求矿山企业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矿山开采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已投产矿山(或资源开发企业)未编制《方案》的要按照导则补充编制《方案》。《方案》中要明确阶段治理任务、目标、资金需求和筹集方案,作为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和收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7:环境技术咨询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每年,国家和地方财政均会有一定数量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列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环保规划、环保科研及环境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营项目。
(六)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
(七)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和土壤修复、治理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重要专项业务工作补助经费。